今天,此文只说真话、只讲案卷、只谈警营最残酷的现实。 谨以此文,郑重致:武汉市公安局领导、洪山区公安分局全体党委班子、全体中层干部、全体在岗民警,致胡斌所有昔日同事、并肩战友。 一、胡斌是谁?从警三十六年,一步一个脚印的老公安 他早年毕业于武汉市人民警察学校,1986级公安专业,科班出身 。从警三十余年,一辈子干公安、一辈子守法律、一辈子讲规矩。 他没有任何重大执法过错, 他唯一的“问题”: 太较真、太讲程序、太坚持原则。 可谁能想到:一名最懂法、最守法、最护法的法制民警,最终栽在了人为操控的违法办案、权力报复与恶意构陷之中。 本案绝非普通刑事案件,案卷铁证清晰记载: 全案冤案的唯一根源,就是办案人员挟私报复、公报私仇。 二、案卷实锤:本案源于与洪山监委李永为因为工作分歧,发生多次激烈争执,对方应回避坚决不回避 根据本案完整卷宗及庭审核查事实,本案根本起因并非胡斌存在违法犯罪,而是长期工作分歧引发私人恩怨,进而被刻意打击报复。 案件主办负责人为洪山区监委工作人员 李永为 。他于2022年调入洪山监委。在他来之前,胡斌与洪山监委在联合办理过程中,配合良好。自李永为到洪山监委之后,胡斌与李永为因案件定性、证据标准、程序合法性、法律适用等工作问题分歧、发生激烈争执,双方矛盾公开化。 胡斌作为法制部门负责人,严格依法审核、坚持程序正义、不迁就违规办案,多次当面指出李永为办案程序瑕疵,并依法正式提出办案人员回避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强制性规定: 办案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矛盾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必须自行回避、应当主动退出案件办理。 然而,李永为明知与胡斌长期严重对立、具备法定回避情形,却公然无视法律规定、 拒不回避、拒不退出 ,反而亲自主导全案调查、一手操控全案走向。 这就是整起冤案的始发原点、全部真相、核心根源! 不是贪腐、不是渎职、不是枉法。 胡斌的牢狱之灾、身败名裂,仅仅因为:他依规较真、依法提异议、在工作中得罪了手握监察办案权的人。 公职人员,因工作争执结怨; 手握权力,借机罗织罪名; 应当回避,公然违规不避; 挟私办案,精准报复构陷。 这不是办案!这是典型的利用国家监察权力,进行职业报复、精准打压! 三、看懂真相:所有程序造假、证据违法、强行定罪,全部为“报复”服务 正因为本案从一开始就是“矛盾前置、恩怨在先、办案在后”,才会出现全案极度反常、违背所有办案常识的系列违法操作: 线索人为制造、来路诡异 控方声称线索来自余兆发案,但办案人许露并非该案办案人员。 出现一份通篇只指控胡斌、与余兆发毫无关系的定向笔录,专门用于锁定胡斌,取证目的极其刻意、完全是定点造线索。 线索积压九个月、人为操控立案时机 2023年7月取得线索,无任何审批、无任何理由,恶意压至2024年4月移送,严重违反监察线索5日内移送铁规。 3. 零证据立案、零核实留置 仅凭一份孤证强行抓人,立案前不谈话、不初核、不调查,完全是“先抓人、后找罪”。 4. 先抓人、后取证、关键证据批量补造 所有不利证人笔录,均是在胡斌被留置数月后集中形成、高度雷同、明显诱导,属于典型的补证、造证。 5. 全案鉴定、评估、审计报告全链条违法 无资质、超期、查勘违规、程序缺失,依法全部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6. 利害关系人主导办案,全程操控不回避 李永为不仅不回避,还亲自指挥、亲自讯问、亲自定调,报复意图赤裸裸、毫不掩饰。 7. 整套操作,不是依法办案,是精密布局、定向清除、权力报复。警察身份可以成为构陷的理由;提供法律咨询可以成为构陷的把柄;依法履职也可以栽赃枉法。 胡斌不是栽在犯罪上,是栽在工作矛盾上; 不是败在违法上,是败在不肯同流、不肯变通、不肯妥协上。 四、郑重警示:胡斌的今天,就是洪山每一位民警的明天 我想请洪山公安每一位领导、每一位战友,冷静思考、扪心自问: 谁的工作中,没有分歧? 谁的办案中,没有争议? 谁的审核中,没有较真? 谁的履职中,没有坚持原则、得罪过人? 一线办案,有观点碰撞; 法制审核,有尺度博弈; 执法把关,必然触动人情、触碰利益、引发矛盾。 这是公安工作的常态,是执法岗位的宿命。 今天,胡斌因为正常工作分歧、履职较真、坚持法治、得罪监委办案人, 被人利用职权、动用监察资源、制造虚假线索、违规立案留置、程序造假构陷定罪。 那么请问在座所有人: 你们谁敢保证,自己一辈子工作无分歧? 谁敢保证,自己履职永远不得罪人? 谁敢保证,自己坚持原则不会被报复? 今天,可以针对一个深耕法制三十年、业务过硬、为人正直的副大队长精准构陷; 明天,就可以针对任何一名办案民警、任何一名中层干部、任何一名坚守底线的干警。 今天,构陷他的理由是“工作争议、审核太严”; 明天,构陷你的理由可以是“办案不严、把关不准、沟通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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