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年第19号) 《九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已由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7月28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9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0月11日 九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2026年7月28日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驾乘、停放、充电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拼装、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等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安全头盔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拼装、非法改装等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人行道及周边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普及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公众自觉佩戴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安全头盔、安全文明出行。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的内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安全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第四条 在道路上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的乘车人应当正向骑坐。 (二)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规范佩戴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安全头盔。 (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设有转向灯的,提前开启;没有转向灯的,伸手示意。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内有序停放;未划定停放场所或者区域的,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 第五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随车配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安全头盔,并履行有关管理责任。 从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场投放的电动自行车已依法办理登记; (二)随车配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安全头盔,建立头盔日常维护、清洁和更新机制; (三)运用自动断电、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驾驶、停放行为; (四)加强对学校、医院、商超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公共区域停放的动态管控与调度,及时清理违法和无序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外;确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当设置在建筑首层、首层架空层、半地下层或者地下一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推广安装电梯智能阻止系统,对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管控。 政府出资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安置住房,应当安装电梯智能阻止系统。政府出资建设的既有保障性住房、安置住房,应当制定计划,分批安装电梯智能阻止系统。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政府出资安装电梯的,应当同步安装电梯智能阻止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鼓励在其他楼宇安装电梯智能阻止系统。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第九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从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活动的企业向市场投放未依法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相关规定,从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活动的企业未及时清理违法和无序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对经营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违法停放的电动自行车搬离现场。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发现更多精彩 投稿邮箱: rdxck@jiuji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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